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管理。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为地区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如合同制员工、市场化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四条 地区公司使用承包商服务时,应当在相关合同中明1
石油股票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